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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房产中介 厦门争取年内或明年初出台新规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11.21来源:XMHOUSE 作者: 胡志凡

导语:从市国土房产局获悉,为了治理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市于今年7月至11月开展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标签:   房产中介  严管  新规

  从市国土房产局获悉,为了治理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市于今年7月至11月开展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进行为期五个月的专项治理之后,我市争取年内或明年初出台相关规范文件。

  【温馨提示】

  房产交易六项注意

  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消费提醒:

  1.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为您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时,可要求机构出示《厦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要求服务人员出示工作牌及经纪人证书,选择持证经纪人为您服务。不要委托经营证照不全、没有在市国土房产局备案的机构及无证人员。

  2.签署合同前,您应核实对方身份及房产信息。买方除需核实房屋是否抵押、查封,是否可上市交易等情况,还应核实卖方身份。如遇到卖方因某些原因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理,则代理人必须具有卖方的委托代理书(经公证)。同时,卖方也应注意,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3.可要求房产中介提供省住建厅、省工商局推荐使用的《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存量房居间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三个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以减少不规范合同带来的纠纷。

  4.不轻信口头承诺。任何重要约定都要签订书面协议,并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和持证经纪人员签字,不轻信合同书面约定以外的服务承诺。

  5.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后再签订。若合同中出现“买方可指定第三人办理产权”、“以公证形式办理过户”等条款,应特别注意防范房屋被低价收购,为投机客炒房提供机会。

  6.请选择合法经营、操作规范、信誉度好的房产中介公司。成交时请勿为逃避中介费而选择“跳单”。“跳单”行为可能造成违约,带来纠纷,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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