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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购房者“跳单”房产中介可追回佣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11.21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金宁津

导语:去年底,A中介公司带购房者陶先生看了一套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先生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而随后,陶先生通过B公司购得该房屋。A公司认为陶某某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近日,法院判决陶先生按约支付A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标签:   购房者  跳单  中介  佣金

  案例:去年底,A中介公司带购房者陶先生看了一套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先生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而随后,陶先生通过B公司购得该房屋。A公司认为陶某某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近日,法院判决陶先生按约支付A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调查“跳单”现象防不胜防

  当时A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B中介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陶先生最终在B中介公司居间下,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近日法院根据,陶先生在与A公司签订《确认书》后,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通过他家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确认书》的约定,支持原告的诉讼。

  中介人员带客户看了房,买卖双方却私下绕开中介人员私下交易,行话叫“跳单”。一笔可能给中介带来佣金的单子,一“跳”就没了。“跳单”现象,在福州房产中介行业经常遇到,这让许多房产中介机构人员感到很是困扰。

  记者走访发现,福州的房产中介大多遭遇过“跳单”。租房“跳单”的相对少些,而买房过程中“跳单”现象则较多。福州一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到房屋中介机构登记的许多客户只是想利用中介来寻找买家或卖家。中介公司安排买卖双方看房后,买卖双方便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联系。有直接认准位置上门沟通的,有趁中介不注意私下递纸条的,只要不讲诚信的买卖双方一旦接上头并私下完成交易,中介公司就很难拿到佣金。

  现在,为了避免买卖双方“跳单”的情况,不少房地产中介也出台了新对策。比如,要求看房者带身份证,签看房协议。但在实际操作中困难仍然很大。

  据了解,中介公司应对客户“跳单”,只能在看房或见面时多注意,防备双方互留联系方式。一位房产中介的负责人称,买房的中介费用相对较高,如出现“跳单”还可向法院起诉,但租房如果“跳单”,为了千把元或几百元钱打官司就很不划算了。

  律师“跳单”属违约行为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表示,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而购房者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的,买方若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卢律师进一步解释,“跳单”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经纪人关键要收集好证据,多数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索回佣金。而从另一个层面,“跳单”有时也给消费者自身造成了伤害。其实,中介的“鉴别”功能,是避免买方上当的重要保证。购房人选择中介机构买房和租房,中介机构作为一个中间人,会为购房人和租房人把好关,做好中间服务,让购房和租房行为顺利进行,以防业主上当受骗。

  卢律师建议,房产中介公司在制定合同时明确约定“禁止跳单”条款,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通常为房产中介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公司应注意将该条款明确向客户解释并由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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