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无法按期付款,应提前协商
记者从唐先生提供的“商品房屋购买订单”中看到,里头有约定:“预订方应于2013年10月21日携带本预订单,签约应缴款项及个人购房需带证件或其他相关材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签约应缴款项,逾期者视同违约,卖方不另催告,并有权将所定单位另售第三方,本单自然作废,已付定金,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郑少芬律师表示,根据该约定,如果购房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并签订合同,开发商确实可以没收定金,但一般而言,购房者如果并不是因不想购买的原因造成违约,可以与开发商再协商,购买其他楼层。
郑律师提醒,购房者一定要看清协议、定单等约定条款,如果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将款项付清,可在约定日期之前,提早与开发商协商延长,并留下提早沟通的证据,这样,即使无法延长付款期限,购房者仍有权要求退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