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买房入住几个月后才得知,原来这套房子还有一附属杂物间。可当初卖家并未告诉她,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未提及此事,她一直被蒙在鼓里。她心有不甘,前两天致电本报询问能否要回这个杂物间。
赵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底,她以每平方米1.5万元左右的价格购得鼓楼区仙塔小区的一套上世纪90年代的拆迁安置房。不久前,她入住该房后发现左邻右舍都在使用配套的杂物间,一打听才知道她买的这套房子也有附属杂物间。原来,当时开发商和最先入住的这批业主签协议时,统一给他们安排了配套的杂物间,但约定他们只享有杂物间的使用权。赵女士房子的前任房主也分得了一套杂物间,但他只字不提这件事,而且还把杂物间租给他人使用。
赵女士很生气,找对方交涉,可对方并不认账,还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涉及杂物间。
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丁文辉律师。他认为,赵女士是否有权利主张这个杂物间的使用权,要根据该杂物间与所购房产的产权关系来具体考虑。
首先,赵女士可以先核查过户到自己名下的二手房产权证,看看上面是否有标注出杂物间的面积。若在产权证上标注了杂物间的面积,则赵女士享有该杂物间的产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赵女士作为杂物间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杂物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前任房主将该杂物间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属无权处分,赵女士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的方式,要求前任房主返还该杂物间的使用权并交付该杂物间的出租所得。
其次,若赵女士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上并未标注杂物间的面积,则该杂物间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在开发商与前任房主通过协议明确约定,该杂物间的用途是与所购房产一起配套使用的前提下,根据《物权法》第72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的规定,赵女士同样也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的方式,要求前任房主转让该杂物间的使用权并交付该杂物间的出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