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按照规定申请总部办公大楼用地的,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含规费)为底价挂牌出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总部建设
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符合以上条件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规税。
总部经济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由于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含抵押变现等),政府可按照原土地成交价与建筑物重置价之和收购。政府放弃收购的,用地单位方可转让,但应按转让时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50%补交地价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总部大楼建设,吸引总部企业入驻。对总部企业通过市场方式购置或租赁的总部办公用房的,按规定予以补助。
补充意见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5%至30%部分,按增量的30%给予奖励;新增3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