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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陷阱多 中介用过期房源“钓客上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10.09 来源:海峡导报

导语: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若合同中出现“买方可指定第三人办理产权”、“以公证形式办理过户”等条款,应特别注意防范房屋被投机炒房客低价收购。近期厦门二手房交易比较活跃,为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房产纠纷。
标签:   二手房  注意事项

  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若合同中出现“买方可指定第三人办理产权”、“以公证形式办理过户”等条款,应特别注意防范房屋被投机炒房客低价收购。

  近期厦门二手房交易比较活跃,为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房产纠纷,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联合发布“购房提示”,提醒客户特别防范交易中的陷阱。

  陷阱1 用过期房源“钓你上钩”

  对策:交易前核实房源是否属实

  在8月对厦门中介行业统一大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中介门店橱窗上发布的房源信息、媒体上发布的房源广告,大部分为业主口头委托,未经书面授权。有的房源广告为房屋已出售的过时信息。在检查门店中,有客户反映,网站上发布的房源信息存在不少利用虚假房源钓客的现象。

  从检查的情况看,只有少数几家公司要求业务员在操作过程中,应有业主的书面委托或业主在房源登记卡上签字确认。对此,房产部门提醒,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为您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时,可要求机构出示《厦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要求服务人员出示工作牌及经纪人证书,选择持证经纪人为您服务。不要委托经营证照不全、没有在市国土房产局备案的机构及无证人员。

  在正式签署合同前,应核实对方身份及房产信息。买方除需核实房屋是否抵押、查封,是否可上市交易等情况外,还应核实卖方身份。如遇到卖方因某些原因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理,则代理人必须具有卖方的委托代理书(经公证)。同时,卖方也应注意,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陷阱2 口头承诺转眼就反悔

  对策:任何重要约定都要签订书面协议

  个别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以“老乡”、“熟人”为由,轻易许下口头承诺,结果转眼又反悔,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为此,管理部门提醒买卖双方,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任何重要约定都要签订书面协议,并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和持证经纪人员签字,不要轻信合同书面约定以外的服务承诺。

   陷阱3 合同藏玄机,房屋或被“贱卖”

  对策:把合同读透,采用示范文本

  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先仔细阅读合同内容。若合同中出现“买方可指定第三人办理产权”、“以公证形式办理过户”等条款,要特别小心,投机炒房客可能利用这些条款,从不太熟悉市场行情的卖房人手中低价收购房屋,再提价转售给第三人,赚取差价。

  管理部门提醒购房人,应选择合法经营、操作规范、信誉度好的房产中介公司,可要求房产中介提供省住建厅、省工商局推荐使用的《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存量房居间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三个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以减少不规范合同带来的纠纷。

  另外,同样需要提醒购房人的是,成交时请勿为逃避中介费而选择“跳单”。“跳单”行为可能造成违约,带来纠纷,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部门声音

  违规机构将进诚信“黑名单”严重者停止网签、吊销证照

  厦门市房产管理部门表示,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投诉的骗购骗贷、赚取差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等现象,待进一步梳理查实后,将采取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改正、罚款、列入诚信记录,甚至停止网签、吊销营业证照等处分。

  同时,对于当前存在的一些中介从业者对于“限购”等政策不熟悉、一问三不知的情况,举办二手房门店店长培训,全面提高店长素质。厦门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还向全市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倡仪,要遵守职业规范,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建立客服制度,认真处理客户投诉,做到件件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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