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男子林景(化名)向他人借了18.2万元,拿继父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手续。约定的时间到了,林景无力偿还,其继父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7月,林景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刘雄(化名)借了18.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且用林景的继父郑某的房屋作抵押担保。随后,郑某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刘雄保管,但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借期届满后,林景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其他无力归还。刘雄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景及其妻子归还借款及相关利息,其继父郑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林景应归还刘雄借款,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林景的妻子应与林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此外,郑某以房屋作为抵押,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产抵押的登记手续,不符合《担保法》有关法律规定。但是,郑某将其房屋产权证交由刘雄作为担保抵押,应视作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上述房屋进行抵押,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应对林景、林琴夫妻向刘雄还款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郑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林景、林琴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