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民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意见》中涉及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
《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限期通过购置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意见》提出探索“医养合作”新模式,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的服务关系。此外,《意见》还提出,作为“以房养老”的方式之一,将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险
记者注意到,备受社会关注的“以房养老”也在昨天公布的《意见》中有所体现。《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据了解,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金融养老、以房养老的方式之一,在国外较为普遍,但在国内还刚刚起步。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当于老年人将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从金融机构领取养老费用。
民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次《意见》以试点形式写了进来,对于老年人、对于保险公司都是利好消息,如果试点成功的话,对于解决老年人的养老资金问题、盘活已有房屋资源、扩大保险公司业务都有积极意义。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透露,民政部将和国土部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严防以兴办养老机构之名,行建设房地产之实。
另据詹成付透露,关于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等问题,保监会将牵头,会同民政部等部门,计划于2014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今年年底前,民政部要制定关于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的通知,会选择一些省市进行试点。此外,《意见》还提出,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
新建小区同步建养老设施
《意见》明确提出,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各地要落实好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此外,民间资本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开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要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