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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出台优惠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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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2
来源:福清新闻网
导语:记者11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多条财税优惠政策,促进辖区总部经济发展。为促进总部企业落户福清,我市对新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到账注册资金给予1%-3%、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记者11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多条财税优惠政策,促进辖区总部经济发展。
为促进总部企业落户福清,我市对新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到账注册资金给予1%-3%、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现有企业增资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或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增资超过3000万元,按增资部分给予2%、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外地总部企业在福清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可,其在福清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3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前2年、后3年按该新增量的80%和40%奖励。同时,实行经营贡献奖励制度,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福清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在支持人才引进方面,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及技术人才,按其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为期5年补助;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三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的1%(税前),给予最高税后50万元的奖励;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此外,实行住房补助。总部企业购置总部楼宇的,按实缴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3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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