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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9月起转让店面车库等二手房产 增值税上调至5%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8.30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 陈泥 梁辰

导语:9月1日起,我市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产的,须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市地税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将从下月起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非住宅二手房核定征收率。
标签:   二手房  增值税  店面

  9月1日起,我市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产的,须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市地税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将从下月起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非住宅二手房核定征收率。

  转让非住宅二手房要多征税

  公告规定,从下月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均有一定幅度上调。其中,普通住宅预征率不调整,仍为2%;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由目前的3%调整为4%;别墅预征率不调整,仍为4%;写字楼预征率则由3%调整为6%;其他非住宅(除写字楼外)预征率由4%调整为6%;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不预征。

  核定征收率调整幅度更为明显。调整后,我市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由1%上调为5%;非正常户房产被委托拍卖且买受人愿意代缴税款、异地单位转让在厦门的房产,住宅、工业厂房核定征收率由1%调整为5%;别墅核定征收率仍为5%;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车位等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由3%调整为5%。

  税负增加或将抑制“投资客”

  “非住宅二手房主要包括写字楼、商铺、车库、厂房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副会长郭忠宗说,此次税费提高将对商业地产交易产生一定限制,也是对此前的限购令、“国五条”厦门实施细则的补充,将非住宅也纳入调控范围,有利于从整体上抑制房地产炒作与投机行为。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商业类房产投资客多为长线持有,以获取租金回报,因此税费增加对商业类房屋的交易影响,没有对住宅类影响那么大。

  【名词】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同步】

  房产税试点将“扩围”

  2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计划执行和预算执行情况时,“房产税”问题均被提及。

  其中,徐绍史在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中提到,当前我国财政收支矛盾突出,金融领域潜在风险增加,房价反弹压力也比较大。徐绍史表示,下半年将继续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尽快制定出台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同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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