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集团得知情况后,于2010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房管局撤销黄某本这4套房产的产权证。但是,早在2009年9月,这4套房产中的1套,就以交易形式过户到了张先生的名下。
根据规定,存在纠纷的房产不得转让。因此,2010年1月16日,市房屋登记中心对张先生名下这套房子,作出暂缓转让过户的限制,在系统中标示为“内部冻结”。
存在纠纷,首次交易为何不“冻结”?
但是,张先生表示,房子过户到他名下,转了两手:黄某本——黄某军——他本人。房子从黄某军名下过户到他名下,是通过交易形式合法取得产权的,并不存在纠纷。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佘雷律师认为,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提到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房地产存在纠纷不得转让”,不适合此案。这套房子存在产权纠纷,是在黄某本名下时。黄某本将房屋产权过户给黄某军,交易中心本该限制转让,可是,转让却得到通过。张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过程中,没有产生纠纷,不应该被冻结。
对此,房产交易中心有关人士解释,房子过户到张先生名下后,利嘉集团才提出异议,他们收到开发商的诉状后,才得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
符合“解冻”条件,为何拖了3年?
2010年1月18日,利嘉集团提出的行政诉讼撤诉了,转而对黄某本提出民事诉讼。此时,张先生的房子已符合“解冻”条件。不过,为何到今年8月13日,张先生主动前去查询,才被“解冻”?
对此,房产交易中心司法协助室有关人士称,利嘉集团提起诉讼仅过了1个月,就撤诉了,连庭审都没有,案子就结了。法院把同意撤诉的裁定书交给市房管局,但市房管局并没把裁定书转给登记中心,所以他们也一直不知道张先生的房产可以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