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的陈先生买了一套房子,付了首付贷款没办下来,被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和定金。近日,罗源法院审理认为,定金与违约金仅能择其一赔偿。经法院调解,陈先生赔偿开发商3万元。
去年1月21日,陈先生购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房款为47万余元。合同约定,“买受人未能在本合同备案登记后30日办妥贷款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已付定金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当日,陈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14万余元,含定金3万元。但是,陈先生在办理银行贷款的时候出现了意外。原来,陈先生此前曾经买过一间店面,被银行错以住宅的名义发放了贷款,导致此次的贷款迟迟未办下。
短期内陈先生无法支付剩余购房款。为此,开发商将陈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支付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违约金29865元,并没收陈先生所支付的定金3万元。
在法庭调解中,开发商始终认为支付违约金并没收定金可以同时适用,二者并不冲突,导致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定金与违约金仅能择其一;如果双方实际上已经在履行合同的内容,只是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约情况,那么仅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在法院细心说服与调解下,开发商最终同意法院给出的调解方案,陈先生赔偿开发商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