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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7年的房子不属于她 因不符合“善意取得”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8.08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杨玉娟 通讯员 邱何娟 魏益钦
导语:2005年,叶女士花10.5万元向杨辉(化名)买了位于福清市高山镇一栋混合结构四层房屋。让她想不到的是,7年后杨辉的父亲杨康(化名)找上门来,要求拿回房子。原来,这幢楼是杨康于1996年建造的。2000年,杨康与妻子离婚后,出外谋生……
法官说法
不符合“善意取得”
本案的焦点在于叶女士购买这栋房子是否是善意取得。
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杨辉转让这栋房子时,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这使得叶女士有理由相信杨辉拥有房屋所有权,在主观上是不知情,是善意的。但是,叶女士对购买这栋房子时的价格没有举证证明,且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变更登记,是不动产转移的必备条件。该栋房子没有完成变动登记,应该被视为交易行为没有完成。因此,叶女士买这栋房子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据此,叶女士应当向杨康退还这栋房子,她的损失应当向杨康之子杨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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