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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励企业投建公租房 非本企业员工或可租赁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8.08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金宁津

导语:福州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据了解,此类公租房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标签:   企业  公租房

    “推出多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公租房。”福州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后,不少读者致电本报房产新闻热线,咨询有关此类公租房面向的群体、租金等问题。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了解。

     据了解,此类公租房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少于30%的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或公寓。成套建设的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高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6平方米。宿舍公寓类(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高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33平方米。

     对于此类公租房供应的群体,是否只面向投建企业的本员工、租金有何标准等问题,记者咨询了有关工作人员。据介绍,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将优先向本企业住房困难的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准入条件、分配方案以及使用和退出管理等规定,同时向县(市)区相关部门报备。但在满足本企业员工需求后的剩余房源,可统一出租给其他企业,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而投建企业禁止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

     另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可根据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租金标准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同时,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否则企业可依照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退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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