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成立房地产中介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从业中介服务相适宜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厦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的要求,我市将于今年7月至11月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治理。现将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Ο一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