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一男子购买该县一楼盘的商品房,支付了16万余元的首付款后,剩余房款准备通过银行按揭支付。由于该男名下已有两套房,按相关政策,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因此余款迟迟未支付,开发商以购房者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连江县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
案例回放:名下有两套房无法办按揭
据开发商称,2011年11月8日,他们与购房者池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5800余元,付款方式约定为签署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16.1万余元,剩余房款36万元通过银行或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公司书面催告5天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还应按累计应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
之后,池某一直未支付36万元余款。2012年5月,开发商发出律师函向池某催告,之后池某仍未付款。于是,开发商以池某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池某按应付款36万元的3%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
据了解,池某之所以未支付余款36万元,是因为他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加之国家限购政策,其申请按揭贷款无法得到银行的批准。
在连江县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池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开发商退还池某首付款。
律师提醒:签购房合同前确认资信情况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佘雷律师说,广大购房者在购房时,如果需要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一定要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弄清楚自己是否具备购房的资格,是不是被限购,或是名下借款有没有大数额未付清、资信有没有问题。
佘雷律师说,如果是因购房者个人的资信或购房资格问题,导致银行不批准按揭贷款,又无法一次性支付余款,购房者将构成违约。不仅房子买不了,还要赔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