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补充道,有些保障房申请者可能是已经去了其他单位上班,但仍住在过渡房中,申请时住址写的是华泰小区;有的申请者则是跟随父母住在该小区,他们本人并不是华泰公司的员工。
但是华泰小区部分居民称,有些拥有公司福利房又申请到保障房的住户仍是华泰公司的员工。
深圳住建局的声明称,该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争论
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郭万达之前告诉本报记者,深圳以前的住房体系主要包括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商品房等。全成本房相当于政府福利房,申请者只需要出土地成本和建造成本。
2008年左右,深圳实行新的住房体系,住房主要被划分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后者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等。
根据深圳住建局官网上对于保障房申请条件的规定,申请经适房或安居房等类型的保障房必须具备一个基本条件: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无论是华泰公司员工认为有“50年租赁期”,还是华泰公司安置办负责人所称的“不存在租赁,只是供员工过渡”,已经住在公司福利房中的员工是否还具备资格申请保障房,房地产律师的意见并不一致。
在之前的媒体报道中,有律师认为,无论员工是否拥有公司福利房的产权,都与保障房的申请条件“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不符,不能申请保障房。
但也有律师告诉本报记者,无论租赁期多久,住户没有产权,公司可以随时收回,员工有权申请保障房。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文峰说,租赁期50年本身不合法,那么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条款无效,公司可以要求缩短租期。员工只有租赁权,没有产权,只是保障了临时的居住,不能说有居住权就可以剥夺产权权利。
但是他补充道,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问题,国企情况比较复杂,要看当时的协议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类似的公司自有住房纠纷法院不受理,属于公司内部事务。
政策漏洞?
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表示,如果是50年的租赁期,房子实际上是卖给员工了,打的是政策的擦边球。他认为,保障房申请条件不够清晰,申请人容易钻空子。
“‘无任何形式的住房’到底是指居住权还是产权?”他相信这会倒逼政策进一步完善。
王锋表示,公司分给员工住的福利房在深圳有很多,“以前深圳处在建设初始期时,很多中央企业来到深圳,地方政府便给他们划块地,产权是企业的,房子建起来后分给员工住。”
王锋说,随着深圳住房制度改革推进,很多房子已经分给个人了,员工拥有产权,但是部分企业没有按照政策走,员工仍然不拥有产权。但是无论是否有个人产权,实际上都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了。
本报记者注意到,华泰小区正在进行房改,一楼门面房正在进行清理。
王锋补充道,如果房改后现有住户仍然能分到房子,并且还能申请保障房,这会造成资源浪费,对众多无房户有失公平。
深圳住建局网站上的资料显示,2011~2015年,计划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24万套,规划套数较“十一五”期间增幅70%,预计总投资约646亿元。
2015年底,深圳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套数的比率由25%提高到35%。到2050年,力争实现保障性住房套数占全市住房总套数的50%,建立“双轨并行”的住房供应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