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下午,义乌市民杨先生下班回家,收到一封信,打开一看,是“义乌市人民法院传票”。
传票上,案由一栏上写着:居间合同纠纷。
杨先生想起来,几天前,一个房产中介给他打过一个电话,说要告他。
这个中介,仅仅是带他看了一回房而已。
买房
杨先生,30岁出头,义乌人,今年准备买房结婚。
他跟我说了和中介之间的纠纷:
我从今年4月份开始找房子,有一天,我和业务员一起去香山小区看房子。
到了小区,我发现原本看中的一套2楼119平米的房子已经卖掉了,中介说,同样户型的6楼还有一套,还有12平方米的车库,135万,价钱还可以谈。我们和6楼那家房东谈,对方卖价138万,便宜个一两千还行。我觉得太贵,就走了。
4月底到5月初,又有3家房产中介,同时向我推销这套房子。
其中一家中介比较诚心,帮我约了好几次房东,最后,通过这家中介公司,我和房东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成交价1351800元。
6月份,房子过户到我名下之前,在报纸上公示。
然后我就接到了第一次带我去看房的中介的电话。
对方问,我买下的那套房,她是不是带我去看过。
我也没隐瞒,跟她说了实话,她说要告我。
看房确认单
一、甲乙双方确认:由乙方工作人员首次带领甲方亲自进入下列房地产进行了实地验看,甲方愿意委托乙方居间求购或租赁该房地产。
二:乙方提供的房屋信息为客户首次知晓。
三:甲方看房后没有购买或租赁该房,则不交佣金;但是看房后客户或者其亲属购买或租赁了此房,说明甲方采用了乙方提供的信息,因此应当向乙方支付信息费,甲方购买该房信息费的数额为所买这套房子成交价的1%,若甲方看房后未经过乙方私自与房东购买该房应当支付乙方买卖双方应付总佣金,数额为总成加价的2%;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后的五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每日应按所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