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刚到金峰镇打工的李先生就通过金峰镇上一家中介公司租到了一间套房,并交纳了300元的中介费。“前几天,一个自称房东的人到家里来查看家中漏水情况,我才知道这房子原来是被转租给我的。”李先生表示,当初从中介公司租房的时候,中介公司并未告知所租房子的真实情况。因为是被转租的,李先生每月得多支付100元的房租。于是,李先生向中介公司提出取消租房合同并且要求退还中介费,中介公司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
无奈之下,李先生拨打工商12315电话投诉,长乐工商工作人员依据《消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指出中介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致使李先生受到一定的损失,因此李先生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和退还中介费的要求。最后,中介公司同意与李先生解除租房合同,并退还李先生500元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