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建保障房:须遵守标准 更须实际落实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的结余滚存越来越大,各地政府“盘活”这笔巨资的努力从未停止。其论据的核心在于,公积金按其原本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是为“私产”。
在不少专家看来,尽管用公积金看大病、付学费等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积金的制度功能,但住房公积金的本质是强制性储蓄,公积金的财产权益归属缴存者个人。在一定情况下,由缴存人用于自己及家庭所需,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并无不可,也算是在不尽合理的制度下不得已的对策。但当私产进入公域,则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此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本属于缴存人所有的增值收益直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规定,已引起颇多争议,而现在要进一步动用本金,舆论反弹更为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