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福州市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获省政府批复。
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包括晋安区新店镇溪里村0.6999公顷,仓山区城门镇清富村0.5165公顷,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0.0534公顷,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1.0946公顷,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0.245公顷,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120万元/公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安置途径为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此外,闽清县2012年度第8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获市政府批复。核定将闽清县境内农用地4.1902公顷(耕地3.98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使用闽清县池园镇宝新村水田1.4283公顷;塔庄镇茶口村水田1.1108公顷、其它农用地0.138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2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59公顷,龙池村水田1.2744公顷、园地0.0227公顷、其它农用地0.04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4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64公顷,坪洋村水田0.16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7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核减04地块0.0504公顷,其中水田0.00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5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