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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新规——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6.11 来源:东南快报

导语:今年上半年以来,一些职工反映,在购房过程中,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拒绝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设置其他附加条件。为此,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近日出台《关于维护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合法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行为。
标签:   房贷  公积金  厦门  新规

  今年上半年以来,一些职工反映,在购房过程中,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拒绝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设置其他附加条件。为此,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近日出台《关于维护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合法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行为。根据通知,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恐将被暂停网签资格。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融通住房资金,提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力。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或增加限制条件的做法,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充分尊重职工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购房人,不得拒绝其购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

  《通知》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时,应同时向相关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否则相关银行应拒绝受理其楼盘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

  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楼盘监管银行中可能均未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至少确定一家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作为其楼盘的监管银行。

  目前,厦门全市已有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兴业银行和厦门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通知》称,今后一段时间,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房企责令限期整改,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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