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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手房交易税费引发的影响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5.25 来源:网络网

导语:国家对二手房交易税费做出了调整,三月出台的关于2013年二手房交易税费“二手房交易差额征20%个税”政策,引起了关注,按照我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出售价与房屋原值的差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标签:   二手房  交易税费
  国家对二手房交易税费做出了调整,三月出台的关于2013年二手房交易税费“二手房交易差额征20%个税”政策,引起了关注,按照我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出售价与房屋原值的差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房屋并不能核实房屋原值,例如此前并非购买商品房所得的福利分房,无法准确计算出差额,即通过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因此无法按照2013年二手房交易税政策来征收。对待这类房屋,国家政策为统一按照出售总价的1%征收。

        由于中介往往能帮助售房者压低真实价格进行网签,因此,按照1%的总价征收的税额,往往远低于按照差额的20%征收,因此,很多能够核实原值的房屋,也被当成不能核实原值的房屋,从而按照低于真实交易价格的总价的1%征收,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要求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也就是说,这一通知将堵死将能够核实原值的房屋,按照不能核实原值的房屋来征个税的路子,从而增加卖房者的税负。

        通知中强调,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以堵死这一避税的道路。通知还要求,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和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这些税种,事实上都由买房者来承担。对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在二手房交易中,虽然根据国家对二手房交易新政策等相关规定,买方得缴纳契税,卖方则要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不排除税费会转嫁到买房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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