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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20%个税纠纷增多 北京一中院法官提出建议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5.21 来源:北青网

导语:国五条与京十九条颁布后,20%的个税应该由谁承担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焦点,一中院法官对此提出司法建议,应最大化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一中院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郭嘉法官将房屋买卖纠纷中新增个税分担问题分为三个时间段进行分析。
标签:   二手房  个税  纠纷

  个税由谁背 应尊重约定

  国五条与京十九条颁布后,20%的个税应该由谁承担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焦点,一中院法官对此提出司法建议,应最大化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一中院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郭嘉法官将房屋买卖纠纷中新增个税分担问题分为三个时间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为国五条出台前。 郭嘉法官认为,此时双方对于个税征收的变化无从预知,因此不可能约定新增税费由谁交。

  在这种情况下,可将新增税费列为双方原先合同中的未协商条款,或称漏洞条款,审理中可参照《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实践中,可先由法官组织双方就这一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官依据公平原则及合同缔结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视该条款对合同影响的程度进行继续履行、分担新增税费或解除合同的判决。

  郭嘉法官认为,若严格执行禁止售房人将税费转嫁的个税规定,将相关的税费分担条款归于无效或可撤销之列,可能会导致公权力对于契约自由的过分干涉。

  第二阶段是国五条出台后到京十九条出台前。这时个税征收并未实际执行,但买卖双方对于个税征收有所预期,需要法官判断双方是否对新增税费的负担进行了协商。

  这一认定主要可参看:中介人员对于双方交易过程的证明、售房人出价的变化、税费条款本身的细节表述。

  若从以上三点中可以证明或推知双方对于新增税费有了明确的协商,则要依约履行。若无法证明,则应将新增税费列为双方原先合同中的未协商条款。

  第三个阶段为京十九条出台后,双方对于个税的征收方法应当是知晓的,即应推定当事人已经讨论过该问题,并通过合同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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