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发布了《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在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做出了因“假离婚”购房导致“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的规定。这个规定被很多媒体理解成为“假离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复婚不予支持”,这是对该报告的误读。
《报告》关于“假离婚”后主张“协议无效”中的“协议”,指的是离婚时双方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而非婚姻关系本身。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部分,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没有异议,在法院判决离婚之时生效。
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在离婚案中,一经判决,婚姻关系即可解除,对此不能提出上诉或者再审。至于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则可以适用二审和再审程序。《报告》中所称的房屋归属协议属于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可以提起二审或再审。
江苏高院认为,对此的提出的异议,除了存在“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以外,都不能推翻之前的房屋归属协议。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自己没有确实证据证明签署这个协议之时曾遭人欺诈或胁迫,那么,他将无法拿回离婚时归属他人的房产。法律对“胁迫”和“欺诈”的证据要求,应该是可以固定和重现的证据,无法核实的口头承诺、夫妻默契、“阴阳合同”等都不能作为原协议无效的理由。
除此之外,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结婚、离婚和复婚都是成年公民的合法权利,不仅任何人都不得干涉,而且任何下位法都不能与之相抵触。
江苏省高院发布的报告,在法律位阶上属于地方性司法指导,不能与《婚姻法》这类强制法相冲突,即便是有冲突,也会因为违反上位法而归于无效。从复婚程序上说,复婚和结婚的性质是一样的,不能通过法院解决。离婚后要想复婚,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再次履行登记结婚手续即可。
所以,江苏省高院的《报告》并未有过“假离婚更改房主后不能复婚”的规定,这是一些媒体对此的错误解读。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与制造假证件、黑中介、非法购买保障房、利用假合同等非法方式规避限购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非法的,合法的法律行为应该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政府不能以违反道德标准就施以法律制裁。
既然结婚或者离婚都是自由和合法,单身购房也是合法的,那么,就不应该对这种行为干涉太多。江苏省高院的《报告》中关于假离婚的规定,确有画蛇添足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