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限定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
(一)借款申请人月还款额在不低于贷款月最低还款额的基础上,原则上应不低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借款申请人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
(三)借款申请人在借款期间出现收入降低、生活困难等情况,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下调月还款额,但不得低于贷款月最低还款额。
五、调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
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缴存职工有违规提取、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行为,不享受贷款额度上浮等差别化优惠政策。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存在严重违约记录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贷款最高额度或拒绝受理其贷款申请。
对于单位或职工采取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贷款,或贷款后无故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贷款存续期间发生违约,经多次催收仍处于违约状态且无正当理由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贷款资格、提前收回贷款等处罚措施,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信用记录中。
七、执行时间
自2013年4月8日起,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其贷款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