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在办理过程中因故要求不再办理了,是否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相应规定:申请登记事项登簿之前,申请人(代理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准予撤回,收回受理凭证,并应退还申请材料。我市现行房屋登记采用电子登记簿,在房屋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即已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对已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申请人在缴税领证之前因买卖合同解除等原因需撤回登记申请的,应持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买卖合同解除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买卖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共同申请更正登记。
问:受理凭证遗失如何领证?
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由权利人凭身份证明、受理凭证领取。受理凭证遗失的,应由权利人本人领取。权利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注明领证日期。属二手房买卖的,应当登报公告或在登记机构官网上公告,公告期满后方可领证。在登记机构官网上发布公告,可向福州市房地产服务公司申请。
问:外文文本如何提供汉字译本?
答: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原翻译机构出具的译文不再使用。
问: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如何办理?
答: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除应提供抵押权人盖章的申请表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债权消灭的证明、抵押权已实现证明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等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证明。(记者 郑雪 祁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