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设计图显示大门朝内,交房后发现大门朝外,业主陈某觉得这妨碍了他和家人的通行,于是将邻居和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2名被告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陈某、李某分别购买了仓山区某楼盘30号楼710、709单元房。交房时,李某所在的709房入户门朝外开,与合同所附的平面图不一致。因为朝外开门后,会影响对面陈某一家人正常通行。为此,陈某将李某及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将709房的入户门恢复到合同所示的朝内开方向。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所附平面图显示,709、710入户门均为朝内开,这有利于相邻住户正常通行及人身安全。现开发商更改李某入户门的开向,妨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通行,且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将709单元房入户门的开向恢复到合同所示方向,被告李某负协助义务。
“作为相邻一方及小区业主的原告,有权要求相邻另一方即被告李某排除通行妨碍,有权要求开发商尊重住户的通行权。”法官表示,本案虽是相邻关系纠纷,但根源在于开发商擅自改变业主的入户门开向,故开发商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