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榕公积业【2013】6号
中心各处室、各管理部:
现将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心归集贷款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3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公积金管委【2013】1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存贷款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结清未满五年的,暂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年限调整为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三、购买二套住房的,凡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45万元;首付比例提高到60%。
四、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参照贷款承办银行个人贷款住房认定标准执行。
五、严格控制贷款总体指标,根据审批通过时间实行放款轮侯制度。
六、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按照要求做好贷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