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决:
租赁合同无效,租客腾退房子
两次庭审,原房东老王和孙女士都拧成一股绳,矛头共同指向租客刘先生。
在法律上有句话叫做“买卖不破租赁”。租客刘先生振振有词:他和房东老王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去年3月,远远早于房屋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年,租金40万元。
40万到底是借款还是租金?刘先生手上的这份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始终是审理焦点。昨天,法庭判决:租赁无效。
去年6月,租客刘某在得知,房子被老王悄悄抵押给阿宝后,将租赁合同的起始时间,由5月改为3月。房东老王却对此持放任态度,“双方这种行为是串通,意图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即便重新签了租赁合同,但从动机上看,是刘某为消除向老王出借款项的顾虑。所以“该租赁合同不是一般意义上为生活生产便利,租用房屋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难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并非老王和刘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真实意图,只是刘某作为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形式,而该形式非我国法律确定的担保形式,要确定该行为的法律效力,缺乏法律依据。
而由代理人阿宝接受老王委托,出售房屋,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孙女士这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租客刘某要腾退房子。此外,老王要支付给孙女士迟延交付违约金,3万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