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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励回归企业 可申请用地以及价格优惠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2.26 来源:福州日报

导语:我市鼓励异地榕商、闽商采取下列方式创办回归企业:设立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企业或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企业;设立独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与我市辖区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市辖区内合作、合资创办企业
标签:   榕商  回归企业  用地

  2012年10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回归工程的若干意见》,在广大榕商、闽商中引起强烈反响。为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回归政策,记者对《意见》要点进行了整理。

  什么是“回归工程”“回归企业”?

  “回归工程”是指以乡亲乡情为纽带,通过政策引导,组织发动异地榕商以总部回归、项目回迁、资金回流等方式,在我市辖区内投资创办新企业的投资行为。

  “回归企业”是指异地榕商在我市辖区内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我市鼓励异地榕商、闽商采取下列方式创办回归企业:设立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企业或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企业;设立独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与我市辖区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市辖区内合作、合资创办企业,且异地榕商拥有50%以上股权。

  《意见》的适用对象是回归企业。异地福州商会组织商会会员或异地榕商龙头企业组织产业链上下游榕商企业抱团回归设立的回归企业,省外闽商独资或控股的企业,省级异地商会及我省其他设区市的省外异地商会组织的会员企业,省外闽商龙头企业组织产业链企业来榕新设立的回归企业,参照《意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回归的重点产业有哪些?

  《意见》坚持以国家、省、市投资导向为指引,以推动异地榕商回归创业创新为目标,以异地榕商企业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大项目、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回归为重点,鼓励异地榕商在我市投资基础产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海洋产业等项目。

  三类回归企业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

  1.符合《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并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

  2.回归企业回归前为上市企业,其已将企业法定地址及税收征管隶属关系迁移至我市辖区内的;

  3.异地福州商会牵头组织会员企业或异地榕商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异地榕商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形式,在福州投资新设立的回归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回归企业股东不少于20家异地榕商;回归企业每个股东(含其独资或控股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款不少于50万元;回归企业承诺总部大楼入住率达到50%以上;回归企业承诺总部大楼建成后2年内,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少于500元。

  未达到认定条件,但属总部性质的回归企业也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生产性回归企业工业用地价格优惠

  回归企业还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回归企业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年度各项税收增量环比增长20%以上的,可以任意选择其中3个经营年度,按回归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50%予以扶持奖励。

  异地榕商回归设立生产性企业,各县(市)区、市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榕商回归产业园优先安排项目用地,项目用地价格在不低于征地成本或最低出让价标准的前提下,按所在地同类土地近1年平均出让价的70%计价出让或设定出让底价。

  对回归企业办公用房、经营贡献、项目用地等的补助、奖励,由市回归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兑现;其他专项补助、奖励,由相应的业务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兑现;回归企业可按就高就新的原则,选择享受我市出台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记者 郑雪 通讯员 龚珊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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