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离婚分割房产所得须缴个税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2.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李蕾

导语: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4日表示,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离婚分割房产出售所得须缴个税。纳税服务司称,根据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签:   国税总局  离婚  税收  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月4日表示,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离婚分割房产出售所得须缴个税。  

  纳税服务司近日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纳税人咨询,夫妻离婚后,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属于另一方,该方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司称,根据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有纳税人咨询,社保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再支付给个人。这部分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司对此表示,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等。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推荐微博
更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地产招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12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1002896号
客服电话:0591-83784488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