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意在解决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之间因土地属性不同而存在“价差”,从而确保农民的利益,使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能通过市场谈判的方式,确定土地价格。
“当前公益用地范围的列举式划定,使征地范围的缩小比较有限。”前述专家表示。记者了解到,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基层矛盾等考虑,国土资源部希望通过提高征地补偿来平衡征地范围缩小“有限”的问题。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由于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征收结构中,相当大比例的土地在征收之后是用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此类基础设施带有经营性质, 建成运营后会有营业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免费划拨的模式就不甚合理,在此类土地须有偿使用之后,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划出一 定的比例,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
按照当前的政策规定,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诸如国有水电站、公路等项目均通过无偿划拨获取。图为某国有水电站建设现场。
征地改革路径渐明
国土资源部在要求加快推进“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的同时,已经开始探索公益性征地按市场价补偿的办法,探索建立公共财政投资和规划用途改变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在通过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筹集更多资金用于失地农民补偿和安置的同时,国土资源部已经基本确定了以提高补偿为核心“征地改革”的技术路径,即按照市场价格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进行补偿,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逐步实现“同地同价”。
长期以来,中国内地土地管理制度维持“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村土地须由政府征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后方可交易,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以土地的农用产值进行补偿,但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后,按照市场价格出让,其间形成了巨大的价差,成为地方政府的利益空间。
记者了解到,就“同地同价”的补偿方式,江苏等地已进行试点。江苏省按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分别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补偿费标准 增幅超过30%;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本省内的征地补偿统一按照调整提高后的标准执行,改变了过去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做法。
在经济发达地区,如苏州市,建立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调整机制,并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
记者了解到,国土资源部在要求加快推进“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的同时,已经开始探索公益性征地按市场价补偿的办法,探索建 立公共财政投资和规划用途改变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拓宽安置渠道,探索留地安置、土地入股等多种模式,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 障。
“改革的关键是,按照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切实解决由征地引发的城乡、区域、用途、代际之间收益分配不公问题,使被征地农民共享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成果,使不同区域、不同用途被征收土地实现同地同价。”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