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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积金停缴累计15个月 收回贷款余额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12.30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杨永敏

导语:记者29日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了《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停止缴纳公积金累计15个月,将收回贷款余额等内容。
标签:   公积金  贷款

         债权保护措施包括:(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三)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四)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六)依法追偿贷款本息;(七)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骗贷者5年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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