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然而13日,长乐玉田镇琅峰村村民致电反映,他们所承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被人盗挖了十余亩,土地被严重破坏。事件过去快一个月,土地仍未复耕,村民们也未得到赔偿。
挖坑取土 十多亩农田遭破坏
13日下午,记者来到事发地——长乐玉田镇琅峰村凤坑里,眼前的景象触目惊心。该处靠山,山脚下四处是被挖出的泥土,有的地方还有二三米深的大坑,一些地方土被挖走,只留下一些大石头。
几位村民拿着土地承包合同告诉记者,被挖的大片土地原本是梯田,有十余亩,属于琅峰村二十多户村民。11月18日,一名村民路过这里,发现几台挖掘机正在田里热火朝天地挖土,十多辆渣土车轮流将泥土运走。这位村民很吃惊,赶紧通知大家,将施工车辆扣下并报警。
在村民提供的十多本土地承包合同书上,明确写着这片坑坑洼洼已看不出原貌的“乱石坑”原本是水田。
村民们告诉记者,当时他们询问了挖土的工人,对方说是琅峰村村民李某雇佣他们来挖的,已经挖了半个月,挖来的土卖到目前正在建设的长乐营滨路工地,作为填埋土方。“当时警察也有到场,村干部让村民回家等待‘协商’,可是到现在快一个月了,也没有人来给个说法。”一位村民激动地说。
当事人逃走 村民索赔难
随后,记者来到琅峰村村委会,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表示,村民李某破坏农田并倒卖土方的行为确实存在,村里有派人去现场测量,被挖的耕地面积10亩左右,目前村里已经将这一情况上报。
玉田镇国土资源所所长马发利向记者表示,被挖的土地确实是受保护的基本农田,事发后他们已经派人至现场查看,但是当事人李某已经逃走,有关部门已经立案。对于村民的补偿问题,马发利表示,由于当事人李某将土方卖给营滨路建设工地,玉田镇已经和营滨路所在地的首占镇联系,将土方工程款扣下,用来复耕被破坏的土地。对于如何补偿村民损失,目前还在研究。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