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记者从长乐红十字会获悉,长乐近日配套设立“大病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接受其他社会救助和省、福州市红十字会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所余的个人负担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的,可向长乐红十字会申请,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最高救助补偿2万元。
“大病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为长乐市户籍人口,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 ”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个人自付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申请一次救助。
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血友病门诊对症治疗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含抢救中使用无法替代的医保、新农合目录外药品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接受其他社会救助和省、福州市红十字会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 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按2000元给予救助补偿,自付费用低于2000 元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补偿;自付费用为1万元~3万元(含3万元)的,按5000元给予救助补偿;自付费为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1万元给予救助补偿;自付费用为5万元~10万元( 含10万元)的,按1.5万元给予救助补偿;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2万元给予救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