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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限制涉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 五年内不得调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12.1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朱毓松

导语:记者10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确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
标签:   自然保护区

  记者10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

  我市规定,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编制完成本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于2014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开展核查和确认工作并上报市政府,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及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予以发布。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要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确保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合理。在核查和确认工作中,严禁借机撤销自然保护区或缩小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我市规定,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应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环境保护部及国务院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我市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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