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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网签普及 “阴阳合同”仍难以杜绝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11.17 来源:珠江时报

导语:11月,二手房交易网签措施正式在三水区试运行,下月将扩大到南海区,明年一季度将在全市范围内铺开。二手房交易网签意味着放盘的房源从放盘直至交易全程各个环节的所在状态均可网上查询,房源信息及交易过程公开透明。
标签:   二手房  网签  阴阳合同

        11月,二手房交易网签措施正式在三水区试运行,下月将扩大到南海区,明年一季度将在全市范围内铺开。二手房交易网签意味着放盘的房源从放盘直至交易全程各个环节的所在状态均可网上查询,房源信息及交易过程公开透明。

  二手房交易市场一直问题多多,新推出的二手房交易网签措施是否可以还广大购房者一个相当轻松、简单的购房环境?

  中介

  观点1

  维护买家权益

  合富置业佛山分公司总经理杨东立向记者表示,目前佛山还未正式全面实施二手房网签,根据之前公布的试行细则,二手房交易过程可以通过网上进行查询,房源的状态也可以及时了解,最大的作用是限制了业主将房源一房两卖,对买家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利好。

  观点2

  部分细则执行难

  试行的网签细则对二手房产中介、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业主在中介放盘后最终与买家自行达成交易的,也要通过书面通知服务的中介公司。

  “房管部门将如何要求业主按照规定办事?如果业主不做书面通知这一动作将会承担什么责任,《交易规则》里没看到。”满堂红佛山分公司营业部经理陈祖锐向记者表示,这一规定可执行性不强,因为并没有相关的监管措施配套出台。

  观点3

  增加中介成本

  “如 果网签系统全面上线以后,必须是持有经纪证的从业人士才能在系统里录入信息,以后想继续从事这一行的必须要考取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或相关证书,并在 佛山市房地产诚信管理平台上登记。”据陈祖锐介绍,试行措施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出更高要求,措施在全市范围实施之前,满堂红将在全市范围内对内部从业 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介的人力成本。

  市民

  可买到“放心房”

  据记者了解,目前二手住宅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给购房者带来了不少困扰,假的房源信息处处可见,一房两卖行为也令买家非常“伤神”,诸如此类的不诚信现象令部分买家对二手市场失去信心。

  “看 二手房麻烦很多,试过连续看中几处房源信息,最后却发现都是不存在的,不是已经卖出去了,就是业主不放盘了,每次都是被忽悠的。”据经历过二手房购房的梁 小姐介绍,除了部分中介店面贴出的信息存在虚假以外,网上的二手房信息更是又多又杂,根本无法辨别,也缺乏令人放心的信息平台。

  “二手房交易实行网签的话将是一个好事,起码我们购房者看到的信息都是有保障的。”梁小姐如此表示。

  延伸

  网签能否杜绝

  “阴阳合同”?

  二手房网签对行业买卖双方及中介都起到明显的规范作用,但它能否从根本上杜绝“阴阳合同”?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逃避税费,网上签订交易合同上的成交价经过买卖双方沟通之后照样可以报低,依然可以达到‘阴阳合同’的效果。”据某二手中介从业人员曾先生介绍,网签措施实质上并不能杜绝“阴阳合同”的做法。

  合 富置业佛山分公司总经理杨东立表示,目前交税评估体系较高,有时候会出现评估价高于交易价的情况,已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阴阳合同”发生。对于二手房网签 是否能有效防止“阴阳合同”行为,杨东立认为,交易后如果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快、银行贷款信息联网迅速的话,就能更有效防止“阴阳合同”,但是对于一次性付 款的交易来说就难以杜绝。

  对于二手房交易市场上的“阴阳合同”行为,有业内人士透露,“阴阳合同”存在一定风险,虽然可以少交点税,但对买家来说,实施网签后最终网上合同的价格将影响到房源的二次转让。

  相关链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试行)》摘要

  第八条(业主放盘)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选择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屋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为其发布房屋信息的,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与其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 九条(委托变更、到期)房屋信息上网发布后,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房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房屋信息的手续。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到期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条(委托后自行成交)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网发布房屋信息后,拟自行与买家交易的,需书面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收到书面通知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撤下房屋信息,与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唯一性原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在完成交易过户前或者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前,不能再次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以该存量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变更、解除合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签订合同的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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