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罗源县,一条县道的改建工程,被一家公司中标后,经过层层转包,施工质量出现严重缺陷,引发了一场曲折诉讼。近日,罗源县法院开庭,重审了这起案件。
2005年9月,兴荣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兴荣公司)中标罗源某段县道的改建工程,并与县道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合同。指挥部先支付兴荣公司608万元,余下的100多万元,约定完工后结算。
之后,兴荣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陈某、郭某,陈、郭二人又将工程中的6个项目分包给李某、刘某,并签订转包协议。李、刘二人完工后,指挥部发现施工质量存在缺陷,随即表示:余款中必须扣除维修金再支付。李、刘二人无法拿到工程款,就将兴荣公司、陈某、郭某告上法庭。法院表示,陈某、郭某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与李某、刘某签订的转包协议无效。经调解,李某和刘某撤诉。兴荣公司同意扣除修复款,罗源县政府支付兴荣公司47.8万元,双方不得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