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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增设城乡规划处罚裁量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11.10 来源:中国经营报

导语:目前,各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化主管部门已经收悉了住建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按照这份行政文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系统将在拥有直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物权力的同时,获得最高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额10%的高额处罚权。
标签:   住建部

  尽管继续深化机构改革已经成为十八大后深化改革的既定方针,但在十八大召开之前,向来被视为缺乏实际审批权、处罚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还是获得了住房城乡规划相关的执法裁量权。

  目前,各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化主管部门已经收悉了住建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按照这份行政文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系统将在拥有直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物权力的同时,获得最高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额10%的高额处罚权。

  在此之前,住建部分三批向地方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建立了定期执法稽查的会商汇总机制,并由住建部稽查办统一牵头协调相关执法工作。住建部试图通过细化的“处罚裁量权”,确保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明确执法权

  “住建部的 指导意见 已经下发到我们这个层级了,目前正在组织学习和研讨。”11月7日深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与此同时,天津市规划委、深圳市国土规划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官员,也都表示已经收悉“指导意见”。

  他们所言的“指导意见”系由住建部下发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办公厅、城乡规划司相关人士均向记者表示,“指导意见”按照部领导统一部署,已经在十八大召开前下发。

  2007年,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该法律明确了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应依法拆除,并进行相应处罚。但是,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相关执行细则并未及时配套,其执法权以及相关裁量权一直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按照部里的精神,所谓执法裁量权就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这实际上明确了执法的主体是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而这些部门在法定范围内,拥有决定处罚力度、方式等权力。”前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官员向记者表示。

  前述住建部官员表示,近几年来,受到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在内的各种利益驱动,在不同地区均出现了不少违反现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工程,《城乡规划法》虽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拆除”和“处罚”这两项处理的基本办法,但对谁来处罚、如何处罚均未有细化的规定。

  细化裁量权

  在明确处罚权行使主体权力的同时,之前一直困扰地方政府的处理力度、方式等方面的技术问题,住建部此次也试图通过下发“指导意见”来一并解决。对于这是否是住建部一次强化“处罚权”的工作,前述接受采访的人士均表示不便评价。

  “首先是要对违法违规建筑的程度和性质进行区分,按照住建部的要求,首先要区分是否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前述北京市规划委官员向记者表示。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实际上,上述内容在过往的城乡规划系统执法过程中,已采用了与此相关的处理措施,此次通过全国统一规定的方式,只是对相关内容的法定地位和效力予以确认。但是,除此之外,对于之前并未有统一规定的“罚款”权以及相关额度,住建部此次予以了统一细化。

  记者了解到,按照住建部的统一精神,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另外,对于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住建部“扩权”

  “对于扩权这种说法,我们并不是太认同,过多的也不好评价吧。”11月8日上午,前述住建部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从近几年住建部工作的统一安排来看,依照《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一直是住建部工作的重点。

  此前,全国第六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机构联席会议在福建厦门召开,稽查办王早生主任出席会议。

  在该次会议上,王早生表示:一要加大直接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掌握一批典型案例;二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三要继续健全工作机制,包括协同联动机制、跟踪督办机制、警示震慑机制和预警预报机制等;四要加强层级指导监督,最大限度发挥稽查执法效能,逐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体系。

  记者了解到,2009年至今,全国省级稽查执法机构从17个发展到30个。其中,河北、四川等26个省、自治区设立了综合性的稽查执法机构;北京、天津等4个直辖市分别按部门成立了建设工程、房地产、城乡规划等专门的稽查执法机构。

  此外,安徽省建设稽查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还高配副厅级。与此同时,一些原有的稽查执法机构也从较为单一的职能发展到覆盖住房城乡建设全领域,并扩展到规划督察等制度。

  “省级稽查执法机构的加强起到了承上启下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的贯彻执行。”王早生在该次会议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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