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申请租赁福州城区保障房的市民要注意了,福州市政府昨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确定了新的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据介绍,《意见》下发后,16日起已暂停五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对于《意见》下发前已受理尚未实施保障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其准入标准适用2011年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47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廉租住房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其他条件按照《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意见》下发前已受理尚未实施保障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其准入标准适用2011年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意见》指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该家庭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申请人可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初审,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天。符合条件的,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后,福州市、区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核认定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