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日前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三类人群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同时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另外,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福州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
福州市规定,三种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