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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10.02 来源:东南快报

导语:昨日,记者获悉,《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标签:   租赁
        昨日,记者获悉,《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福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19日颁发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租房有45、55、65平米三种户型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

        承租人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签订《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

        《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并实行动态调整。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申请条件

        申请人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根据办法,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三类人群可申请

        根据办法,福州符合条件的中等收入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他们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户申请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条件: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另外,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特别提醒

        三情形不得申请公租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各区上报的申请资格在认定符合条件后,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予以公布。经核准获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将转至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部们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出的选房方案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以下情况应退出公租房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规定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退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申请

        申请人以申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公租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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