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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公租房出租给职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9.27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 王中亮

导语:鼓励、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浙江官方的一贯态度,日前,实施这一政策的细则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出台。文件指出,出台这项政策是要努力解决企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标签:   公租房  租房  企事业单位

  鼓励、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浙江官方的一贯态度,日前,实施这一政策的细则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出台。

  文件指出,出台这项政策的初衷在于“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机制,努力解决企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被鼓励参与公租房建设社会力量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产权、经营权归投资人所有。

  尽管投资建设的社会力量拥有产权和经营权,但在分配、处置公租房时,不能突破公租房的各项政策限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只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不得变相福利分房。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后,项目审批、用地、资金筹措、税收规费四大方面都可享受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要统一进行内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公租房租金标准不能由建设方说了算,而是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公租房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公租房配租时,建设方要与租赁者签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推荐的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并发给统一的租赁证。

  社会力量建设公租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当地政府审核批准,并与受让单位签订监管协议,转让后原公租房性质不变。

  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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