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州一小区的刘先生因为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佳,连续三年拒交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福州的刘先生拖欠物业费已三年,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近期,刘先生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刘先生说,他长期拒交物业费是因为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满。
刘先生曾在小区内丢失了电动车,却得不到物业公司的赔偿,他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看管义务。此外,刘先生发现有人违法搭盖,将情况反映给物业公司,但没看到物业公司员工对此有什么行动。
因为对物业公司的种种行为不满,刘先生和家人决定,用长期拒交物业费来抗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有《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应当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判决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驳回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不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和冲突主要是由物业服务质量引起的。作为业主,要对物业服务有理性的期待。业主由于不满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纠纷比较常见,而在起诉到法院的案例中,业主败诉的居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由此可见,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一项法定义务,只要在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的前提下,业主都应该交纳服务费用,这也是合同义务。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只得通过诉讼来追讨,有的物业服务企业还通过减少安保、清洁人员等方法降低服务品质。服务一跟不上,不交费的业主就更多了。
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可以与物业公司友好协商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利益,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也可在收集相应的证据后到法院起诉,采取拒付物业费的方式对抗是不恰当的。(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榕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