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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降低城区落户门槛 出台5项户籍管理新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9.19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阙文龙

导语:根据新政策,对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可将户口迁入五城区居住地。
标签:   落户  户籍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5项户籍管理新政,放宽外来务工人员、专业技术人才落户城区的条件。

  根据新政策,对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可将户口迁入五城区居住地。

  福州还将逐步取消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据悉,福州分类明确城镇落户政策,五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县二市指: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

  合法稳定住所如何认定?

  五城区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

  五县二市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凭《居住证》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该《通知》指出,相关部门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要采取措施,为他们在暂住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改革暂住证制度,将逐步取消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

  《通知》指出,相关部门要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另外,现阶段农民在城镇落户后,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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