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买下一套商品房,收房时发现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7平方米,而且开发商迟迟不提供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材料,导致他一直拿不到产权证。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此案。
购房人黄某称,1998年他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买下位于仓山区某小区、建筑面积为147.81平方米的一套单元房,总价38.6万余元。他依约支付了首付款。2011年10月25日,他付清了尾款,并于同年11月接收了该房产,发现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7平方米。他向开发商提出返还购房款,遭拒。同时,该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但开发商拖延不予提供办理产权证的发票、购房证明等相关材料,导致他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他多次催促开发商履行义务,均被拒绝。
仓山区法院认为,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如果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核定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不符的,售价按核定建筑面积如数增减。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房产面积比约定的减少7.47平方米,购房人仅诉请返还7平方米房价款,应予以支持。
仓山区法院判开发商返还房屋面积差额价款1.8万余元,并立即协助黄某办理产权证,同时支付相应的逾期办证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