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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0月份起非住宅类房产将按评估价征税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9.03 来源:中新网

导语:按照《通告》,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的计税价格,将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成交价格低于深圳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交易环节各项税款。
标签:   非住宅类  评估

  深圳包括工商铺和写字楼在内的非住宅部分房产将从10月1日起开始按照评估价征税。昨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和深圳市地税局同时挂出《关于实施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按照《通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的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按照《通告》,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的计税价格,将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成交价格低于深圳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交易环节各项税款。

  根据《通告》,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参考价格,将由深圳市地税局和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委托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该价格还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参考价格将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应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地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区地税局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征收单位根据复核结果确定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纳税人也可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非住宅房产按评估价征税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具体时间以纳税人在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长期从事深圳工商铺中介交易工作的网友@何林SZ表示,评估价征税前交易的非住宅物业税费占成交价的比重约1.25%,新政后,如果全市二手非住宅类物业开始按评估价过户,成交价格不能低于政府制定的评估价,个税征收按照1%的税率算,税费占成交价比重约为5.1%;如果个人或公司出售满5年的公司自用非住宅类物业,不需要缴营业税和个税,则税费占成交价比重约2.5%,税费成本比之前将增加1.25?3.85个百分点。

  何林SZ表示,历年来每次房地产有重大新政策推出,市场都会躁动一个月,观望两三个月,然后慢慢接受,此次非住宅类房产评估价征税消息出来后,一两个月内交易量会非常火爆,之后场会骤然冷清,买卖双方开始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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