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保障房产权拟强制和政府共有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9.02 来源:中国经营报

导语:尽管距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最后期限还有将近3个月,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完成《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成为“刚性”规定,这意味着购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

  尽管距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最后期限还有将近3个月,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完成《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成为“刚性”规定,这意味着购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但这份成型的草稿仍存在较大的修改可能。

   惩罚性提租迫超标者退房

   目前形成的草稿,回避了一些问题,但对于一些原本被视作敏感问题的内容,在草稿中做了规定。“比如通过共有产权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间的问题,又比如通过惩罚性地调高租金迫使超标者退出保障房的问题,都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这使得政府在管理、运营保障房的过程中,有规可依。”一位参与条例讨论的专家说。

   承购人转让的政府可优先购买

   条例草稿第29条规定,配售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对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所有。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产权份额比例,应当在购房合同中载明。

  在此之前,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共有产权,政府并未有统一规定。地方政府一般采用满5年之后补缴综合地价款的方式,使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一般为经济适用房)获得上市交易资格。但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房屋的增值部分远远超出保障房的购买原值和补缴的综合地价款,从而产生牟利空间。

  条例草稿第42条规定,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未来将以公租房为主

   记者了解到,包括北京、重庆等城市在内的地方政府,已开始着手汇总现有本级政府出台的各项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文件,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地方立法”。其中,多种保障性住房品类向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的趋势,十分明显。此前,住建部多位高级领导在系统内部会议上表示,未来将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推荐微博
更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地产招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11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1002896号
客服电话:0591-83784488 客服QQ: 2283391836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