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消委会接到多起消费投诉,称在购房时,先应开发商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正式签约购房,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遭到拒绝。对此,省消委会昨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细读合同,尤其注意涉及定金、购房款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的条款。
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房时,要细读房屋销售合同条款,如果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不合理,可与开发商协商改正,若无法协商一致,消费者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使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支付购房定金时,则要看清预付款的性质后再进行付款。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规的规定,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具有违约惩罚性。即购房者在签订定金合同后又拒绝购买房屋时,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不具备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
此外,消费者最好根据自己的收支能力、购房需求和商品房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前考虑好购房规划,尽量避免受广告或销售人员的误导冲动购房,以免事后违约导致经济损失;要了解开发商资质与实力,掌握所购楼盘及其开发商的详细情况,注意查看房产项目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项许可证书;按遏购房时要弄清按遏条件、还贷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尽量避免出现签订购房合同后却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对因故不能办理按揭手续时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建议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不要相信销售代表单方面说辞。有条件的,在买房前最好先咨询相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表示,预订协议、购房合同都属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契约,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在房产销售中存在“五证”不全、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履行或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举报、向消委会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